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暗井和硐室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方法。
9.1.2 硐室的掘进、支护、设备基础的掘砌等,应连续施工。
9.1.3 机电设备硐室和井下火药库应无渗水,其他硐室应无滴水。
9.1.4 装有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缆线的沟槽及地沟不得渗水和漏水;
    2 起重梁、缆线的套管、托梁、梯子、扶手、预埋件等,宜与支护同时安装或预留孔洞,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加保护,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;
    3 混凝土基础的预留螺栓孔位置应准确,模板盒应及早取出,不得残留在孔内。
9.1.5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矿井中施工暗井和硐室时,应按现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9.1.6 临时改绞需要的井下措施煤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措施煤仓可采用固定式措施煤仓或简易式措施煤仓,宜布置在井下巷道施工时的主要煤流一侧;
    2 固定式措施煤仓井壁与改绞井筒井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;
    3 固定式措施煤仓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;
    4 固定式措施煤仓有效容积,不应小于同时出煤(矸)掘进工作面4h的掘进体积量之和;
    5 简易式措施煤仓宜布置在井筒与井底连接处内,且不得有水进入煤仓,简易式措施煤仓宜采用钢结构。
条文说明
9.1.6 措施煤仓又叫临时煤仓,是为立井临时改绞采用箕斗提升而设置的措施工程。措施煤仓分为固定式煤仓和简易式煤仓。本条对措施煤仓的位置、容积及结构形式做出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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